
壹、R-FGÜ 2001簡介
1、德文名稱介紹
Richtlinien für die Anlage und Ausstattung von Fußgängerüberwegen
根據機器翻譯後的中文名稱為 行人穿越道建設與設備指南
(2001為2001年版本)
2、源由:
以下引用自https://www.kommunen.nrw/informationen/mitteilungen/datenbank/detailansicht/dokument/aufwertung-des-zebrastreifens-durch-richtlinie-r-fgue-2001.html
「斑馬線的使用由 R-FGÜ 1984 監管直至 2002 年 1 月 1 日。然而,這裡定義的標準(例如,尖峰時段至少有 100 名行人、尖峰時段至少有 300 至 600 輛車輛)在實踐中很少能實現。讓行人安全過馬路的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因此,這些值的嚴格應用基本上阻止了斑馬線的使用。 R-FGÜ 2001 為決策提供了更大的範圍,從而滿足了北威州 StGB 在設置斑馬線時考慮行人交通網絡的要求。
人們普遍認為斑馬線不如號誌安全,但最近的研究表明,斑馬線是有號誌和沒有行人優先權的過路輔助設施的舒適且安全的替代品。如果斑馬線的交通設計得到改進,它在安全性、接受度、性能和交通流量方面肯定可以與其他行人穿越道系統競爭。」
3、推薦R-FGÜ 2001 原因
以下引用自https://agfk-bayern.de/wie-koennen-sichere-fussgaengerueberwege-angelegt-werden/
「德國官方行人穿越道 (FGÜ 2001) 中的斑馬線受到行人的高度認可,因為與號誌相比,它們通常可以節省較長的等待時間。在這裡,行人交通優先於移動車輛或自行車交通。」
貳、 R-FGÜ 2001內容
1、R-FGÜ 2001 原文
https://www.fgsv-verlag.de/pub/media/pdf/252.v.pdf
2、R-FGÜ 2001詳細圖文說明
https://www.stvo2go.de/fussgangeruberweg-ausstattung/
3、DIN
DIN為德國國家標準縮寫
3-1、
R-FGÜ 2001 附加照明的行人穿越道之照明 DIN 67523
https://www.licht.de/de/lichtanwendungen/normen/30-din-675232010-06-beleuchtung-von-fussgaengerueberwegen-mit-zusatzbeleuchtung
3-2行人穿越道和過路輔助設施
德國如何在DIN 67523內制定詳細測量行人穿越道照明的Lux(照度)
https://www.licht.de/de/lichtanwendungen/bereich/1-gesundheit-und-pflege/166-fussgaengerueberwege-und-querungshilfen

4、街道照明DIN EN 13201-2
「DIN EN 13201-2的附錄中對行人穿越道進行了處理,同時參考了各國的國家標準。對於德國,需要遵守人行橫道建設和設備指南 (R-FGÜ 2001) 和 DIN 67523「行人穿越道照明」(德國道路交通條例 StVO 標誌 293)並配備附加照明: 如果現有道路照明未達到標準要求的值,必須安裝額外的永久性照明。為了對行人穿越道區域的照明進行均勻評估,定義了矩形水平評估場。
中心軸上 1m 高度的固定點必須達到 30 lx(平均垂直照度)的最低維持照度。 在評估區域中定義的任何評估點以及距離道路 1 m 的等待區,該值不得低於 4 lx(最小垂直照度)。 照明必須「沿著各自的行進方向」照亮行人穿越道和相鄰的等候區-不允許直接在行人穿越道的中心軸線上方進行照明。與一般街道照明不同的光色可以提高人們的意識。與街道照明不同,行人穿越道的照明在夜間不得關閉。行人穿越道前後100m處,道路亮度不得低於0.3cd/m²。如有必要,應相應提高現有街道照明水平。必須能夠獨立開關人行道的照明系統。」
參、我國法律瓶頸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未納入 聯合國路标和信号公约 E12標誌(第101頁)

E12標誌
交通部於發文字號:路政字第1131100274號表示已有當心行人標誌警34,認為與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E12標誌功能相符。
但本人依據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的定義,E12標誌是向行人及車輛「指示行人穿越道當下位置」、我國警34是「靠近行人穿越道位置」(「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距斑馬線三○公尺至一○○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詳細說明如下
根據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第5條第1項(a)如下
「危險警告標誌:這些標誌專門用於警告道路使用者:道路上有危險,並告知該危險的性質。」
另外依據同公約附件1道路標誌A節危險警告標誌明確規定圖形如下
「A類「DANGER WARNING(危險警告)」標誌,除下文第28款和第29款分別介紹的標誌「A, 28」、「A, 29」外,都應為本附件中介紹的、併在附件3中再現的「A $^a$」樣式和「A $^b$」樣式。 「A $^a$ 」樣式是一個等邊三角形,三角形有一個水平邊,與該邊對應的角朝上;此樣式為白底或黃底、紅邊。 「A $^b$ 」樣式是一個對角線垂直的正方形;黃底、只有一邊是黑色鑲邊。除非另有規定,這些標誌上顯示的符號應為黑色或深藍色。」

「A $^a$ 」樣式是一個等邊三角形,三角形有一個水平邊,與該邊對應的角朝上;此樣式為白底或黃底、紅邊。(示意圖,非聯合國號誌與標誌公約圖像)

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附件3 附件 1 提及的標誌、標記、標誌牌配色複製品
同公約第9條第2項明確表示
「危險警告標誌的數量不應不必要地增加,但應將其設置在適當地點,以便於提醒駕駛人注意在行進過程中不易覺察但有可能存在的道路危險。」
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E節專門規章標誌第10點(第50頁)明訂E12標誌為
「可用於向行人和駕駛人顯示行人穿越道的位置。標誌牌應為藍底或黑底,三角形應為白色或黃色,符號則應為黑色或深藍色;且所顯示的標誌應為「A, 12」。」
綜合以上,我國警34與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E12的功能及目標完全不相符,交通部理解有誤,望請委員盡速協助以免繼續積非成是。
可參照印度道路範本如下圖,印度有類似我國警34及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 E12標誌。

2、交通部部頒 交通工程規範 未納入 行人穿越道設計標準,輔助設施未盡詳細( 交通工程規範 C7.3.4 行人穿越道之照明。)
2-1、內政部部頒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未提到 行人穿越道設計標準、輔助設施。
2-1-1、內政部部頒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僅文字草草帶過 何種條件下設置行人穿越道原則、輔助設施未盡詳細。
2-2、交通部部頒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僅文字草草帶過 行人穿越道設計標準及輔助設施
3、專屬行人穿越道的燈具 缺乏經濟部標檢局國家CNS標準
綜合以上,我國尚須克服以上法律瓶頸,方能組成FGÜ 2001 系統
肆、對我國建議法律條文草稿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新增準用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之行人穿越道優先標誌條文。
2、無號誌、行人觸發行車管制號誌、特種閃光號誌(若為行車管制號誌時向於特定時段範圍變為特種閃光號誌,亦同。)且行人穿越道之位置在路口或路段中,應設置E12標誌。
3、E12標誌得採背光發光設計不閃爍。環境周遭照度不足,E12標誌應採背光發光設計不閃爍。禁用任何方式樣態的「單一紅或藍光閃爍、紅藍光『互相或同時閃爍』」。
4、除我國遵行標誌遵18、19外,其他標誌不得與E12標誌共桿。
5、E12標誌得與行人穿越道照明結合。
6、禁止車輛在行人穿越道及其前方12m以內停車、臨時停車,阻礙行人穿越道兩旁的視線。禁止自然物或人造物於上述之距離以內阻礙行人穿越道兩旁的視野。
伍、補充資料